实践性合同,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在意识层面的一致同意外,还必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履行其他对应给付义务后方可获得法律效力的确立。
这种类型的合同在通常情况下,不仅要求当事人在口头或书面意向中表达出达成分歧的合意,更着重于实物的实际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关键标志。
其中涉及到的典型例子包括:
1.定金合同;
2.借用合同;
3.代物清偿协议;
4.自然人之间因特殊需求所签署的借款合同;
以及5.寄托保管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