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网络借贷活动中产生的欠债行为引起的信用评级问题,涉及到的情况颇为复杂,并不能简单地以欠款数额或持续时间为依据进行判断。
实际上,是否会导致欠款人员进入失信名单完全取决于网络借贷平台针对此类事件可能采取的处理方式与欠款人所做出的相应反应。
众所周知,网络借贷平台通常会采取多种包括短信通知、电话催促乃至登门追讨等形式的催收策略来回收逾期欠款,除此之外,他们也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行使诉权来解决债务纠纷。
然而,如果欠款人身负债务却始终拒不偿还,那么贷款平台将不得不走上法庭维护自身权益。
当法院作出裁决之后,对于仍然坚持拒绝偿还的欠款人将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若其仍坚决抗拒还款,那么贷款平台最终只能无奈地向法院提出请求,将相关当事人移出失信人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