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之差异时,关键之处便在于医方是否具有主观过失。
所谓医疗意外,即是指在病因复杂或患者体质特殊等情况下所引发的、难以预测和防范的不良结局。
然而,若就诊者因此导致死亡或身体健康遭受严重损害,且这是由医护人员负有责任感不足、违规操作规程或诊疗规范所导致的,那么此即构成了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