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申请。
男女双方应对其主动协商决定离婚事宜提出相应之书面申请,提交此申请者须同时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所在工作单位、所属街区或社区所开具的证明信件、已签署之离婚协定书以及婚姻注册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赴任一方户籍所在地区级婚姻注册机关办理离婚申请手续。
2、资格审核。
由婚姻注册机关根据《民法典》对离婚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核程序,主要核验双方是否为真实意愿体现,是否已经就子女抚育问题、一方因经济原因导致生活困难之援助措施、共同财产与债务处置方案等诸多事项提前达成了共识并形成了有效协定。
3、许可批准。
若经审查,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双方自愿离婚之法定条件,则该机关有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予以登记认可,并发放离婚证书;
同时,予以注销原有的结婚注册证书。
自收到离婚证书的那刻开始,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即宣告正式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