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承租人员未按期缴纳租金时,导致出租者锁闭门户,此种情况涉及到双方的责任问题,故而房租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在房屋租赁合同之中,双方都有责任严格遵循合约中的规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
承租人拒付租金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合约的履行,构成了违约事项,使得租赁合同的宗旨无法实现。
对此,出租人具有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力,同时也有权向承租人索要拖欠的房租。
然而,当争议产生以后,尽管出租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来行使其应有的权利以解除合同,但是在租赁合同尚无被解除之前,如果采用过于激烈、极端的手法,私自在房屋外部把门上锁,这样的做法就违反了身为出租者应当履行的以提供房屋供承租人使用为基础,且使其维持可使用状况的合同义务。
因此,对于上锁后造成的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损失,可以说是双方都有责任,应当在平等公正的原则下,由双方共同分担这部分损失。《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