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抵押人书面告知承租人财产已抵押,抵押权人自抵押合同生效起可收取抵押物天然或法定孳息。此时抵押权人要留意自身权利,及时关注抵押物孳息情况。
(二)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形,抵押财产被法院依法扣押,自扣押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但要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抵押权人应尽快履行通知义务,保障自身权益。
(三)优先受偿金额以实现抵押权费用、主债权利息、主债权为限。抵押权人在主张优先受偿时,需准确计算相关费用和债权,超出部分返还抵押人,不足部分要求债务人继续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