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召回制度:
在商品投放市场后,如若发现其存在质量问题或缺陷,生产商与经销商应立即采取暂停销售、发布警示公告以及实施召回等针对性的补救措施进行有效解决。
若无法实现及时采取此类补救措施或由于补救不当而导致损失程度加剧的情况下,其中涉及到的扩大利益损失同样需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对于选择实施召回措施的商家而言,有必要负担起赔偿因此遭受损失的消费者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