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笔作品与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在其他人为您创作出作品后,经由您亲自审核并确定最终版本发布,涉及到诸如汇报和演讲此类作品时,著作权应归属到担任任务者或讲述者手中。
此身为著作权所有者可向执行撰写者提供相应的酬劳。
倘若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将某位特定人士的生活经历作为写作素材来完成自传性质的作品,在著作权权利所有权方面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明确的协议,则按照协议内容执行;
但是如果未曾进行任何规定,那么此时著作权应当属于那位特定人士所有,对于执行撰写任务者或是资料整合人员为作品完成而付出的辛劳,在授权范围内,著作权人有权向他们支付适当的薪酬回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