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在查验过程中如发现进出口货物疑似存在侵犯已备案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对应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通知。
在收到该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法律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海关应依法予以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同时书面通知上述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证送达至货物的收货方或发货方。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