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由一方
当事人单方面解约:
首先是在
试用期内表现未能达到约定标准,无法满足录用要求;
第二种是严重违反了所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三种是对工作极不尽责,甚至存在明目张胆地打着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对所属公司带来了严重的利益损失;
最后一种情况就是员工身兼多职,与多个单位签订
劳务合同,严重干扰并阻碍了本职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且当事单位已就此情况向其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但遭到拒绝或者未能及时纠正的;
还有就是被依法追究
刑事法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