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占用业主共同所有的道路或其他公共区域来供车辆停放的停车位,以及建筑区划范围内的公共空间、公用设施及物业服务用房,都应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
这个方面包括建设单位、物业服务机构乃至其他管理人员等,在使用业主共同拥有部位的基础上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的运营成本后,应当依法归属全体业主所有。
所以,我们认为,位于我们小区内对公共区域的占用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理应有权利归属全体业主所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