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者的优先购买特权乃是依照租赁协议约定,当出租方欲出售租赁物件之际,具备了同等条件之后,承租方有权优先于其他竞购人进行购买的一种权利。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承租者在下列情形中并无优先购买权的主张权限:1、倘若承租者未能积极行使此项优先购买权利,则应被视作已自动放弃此项权利:譬如,若出租方在拍卖前五日已然通知承租者,而承租者却未能出席拍卖会;
或者出租方已经尽到通知职责,而承租者在接获该通知后十五天之内均未明确表达其购置意愿,皆可视之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关于房屋的共同所有人和近亲之人购买房屋的权益,应优于承租者的购买权益:例如,当房屋的共同持有人主张其优先购买权力时;
或是出租方决定将房屋出售给近亲家族成员等情形。
另外,以下情况承租者也无法主张优先购买权:即若第三方在不知情且善意的情况下购买了租赁房屋且已完成了登记手续。《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