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界定虚假宣传行为,以下是几个关键要点:
首先,虚假宣传行为的实施主体通常包括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以及广告发布者。
其次,这些参与者可能会借助于虚假广告或是其他方式,实物对其出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夸大或者虚假描绘。
再次,如果这些虚假广告或者虚假宣传已经致使公众产生了误解并且造成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那么就可以被确认为存在着违法行为。
最后,在涉及到虚假宣传的案件中,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只有当广告制作人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后依旧选择发布虚假广告时,他们才需要为自己的不负责任行为负责;
对于广告主而言,无论他们的主观心态究竟为何,都需要无条件地承担有关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