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更改姓名所需满足的资格标准包括:
(1)姓名过于粗俗或奇特;
(2)汉字书写过于繁琐且不易辨识;
(3)具有可能导致性别混淆或误解之特点;
(4)涉及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后,转变为法名、道名或者恢复使用原姓名的情况;
以及(5)与声名狼藉人士姓名完全相同者。《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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