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赁违约赔偿之请求案件的诉讼时效规范确定为三年,自当事方明确知悉或理应知晓自身违约行为(损害原因)之日起算。
诉讼时效这一概念明确指向的是当民事权益受侵权之时,权利人在法律所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未能展现实体性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之时,原本属于权利人的胜诉权将随即消失,也就是合法的胜诉权益从此刻起宣告溘然长逝。
然而,一旦处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之内,权利人有依法主张其请求的权力,此时,人民法院便会强制义务人履行他们应尽的义务。
但是,一旦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结束以后,权利人再次主张其请求权,那么人民法院对此将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保护。
针对涉及到民事合同纷争的诉讼时效问题,从当事人已经知晓或应当知道自身存在违约行为(已造成损害)的那一刻起,诉讼时效期间设定为整整三年;
如若合同并未实质性履行,则从合同中所约定的具体履行日期开始计算三年作为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