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道路交通安全过错行为的责任人在客观上必须接受全责任的判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如果责任人蓄意损坏事故现场或伪造与此事直接相关的证明文件乃至彻底销毁,这类行为就被视为事故的主要原因,进而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该责任人还将面临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出的2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金处罚,并且有可能被定长达15天的行政拘留处罚。
更为严重的情况下,此类行为甚至可能触犯相应的刑法条令,导致相关责任人面临刑事起诉,被要求承担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责任人的驾照也有被吊销以及终身禁止驾驶的风险。《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