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中,我们来探讨如何界定事故责任以及处理方式:
1.当事故涉及到的双方均为机动车辆时,解决方案将采取双方各自利用自身的交强险为对方进行理赔,若交强险的理赔金额无法覆盖全部损失,则超出部分由对方按照50%的比例予以赔偿,此外由自身负担剩余的50%。
假如事故双方中有任意一方具有保险服务,则该方可借助所属保险公司对另一方便进行赔偿。
2.倘若一方为机动车辆,另一方是非机动车辆或者行人的话,此时,机动车辆方的损失将有50%由对方负责赔偿,其余的50%由自行承担。
当然,如果有任何一方拥有保险,那么他便可求助于对应的保险公司来支付亏损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辆方向应当首先运用其交强险为对方提供弥补,超过这一范围后,再由双方依照各占50%的比例分担接下来的经济赔偿。
3.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侵权方仅限于单一角色。
假设该事故的发生正是因为双方同时存在违规行为所致,那么双方就需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过程中,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履行经济赔偿责任,接着确定各方的实际损失,进行等价折合,最后由其中一方支付剩下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