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交通事故中的三期鉴定,主要是在关于护理期限、营养期限以及误工期这几个方面上进行的科学合理地鉴定。
护理费用的具体金额应当依据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状况以及被护理的人数、护理期限等多个方面来综合考虑与确定。
另外,营养费用也会结合受害者的伤残程度并借鉴医疗机构的专业建议来进行科学的量化与凝练。
至于误工费用部分,则是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以及其实际的收入水平进行精确计算与评估。
误工时间则应当以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提供的权威书面证明为依据进行准确认定与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