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身负民事权利之人有权自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遭受损害及义务主体之日起算,向前向人民法院主张民事权利,此期限设定为三年。
然而,若法律另有明文规定的,应遵循其规定执行。
然而,若自权益受损害之日计起,逾期已满二十年之久,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唯在极其特殊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依据权益之人的正式申请,批准予以延长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