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责任公司退伙事宜,我国相关法规中明确其退出条件既包括依据双方已签署的合伙协定中所约定的退出事项,亦涵盖在全体合伙人达成共识后的自动退出。
而在其他特殊情形下,若合伙人欲决定退出,则需预先向其余合伙人告知三十日之期;
如若仍有待处理的未尽事务,则应在妥善解决后方可依法执行退伙程序。《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