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展现的债务重组的特征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实施债务重组的主体大多为财务经营状况相对欠佳的企业,且这些企业所在的行业往往较为集中。
普遍而言,债务重组往往与债务困境、债务危机紧密相连,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显示,现阶段进行债务重组的对象大部分都是其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财务结构表现不够良好的公司。
其次,众多债务重组成为了反映关联方交易的主要载体,有些甚至还牵涉到政府部门的参与,使得非账面上的重组收益或亏损极为可观。
最后,关于债务重组的相关信息并未得到充分而规范化的披露。
现有的关于债务重组的信息仅能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期限及或有关事项、现金流量表附注等若干部分获得,其中披露行为的随意度较大,对于债务重组为公司所带来的损益情况仍然模糊不清。《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号——债务重组》第八条
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
第十三条
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
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务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二)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