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多债权权益中,留置权被赋予了在偿还顺序上优先于抵押权与质押权的权利。
然而,我们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一特殊地位并不是无条件的。
经由法律程序进行登记注册过的抵押权,其履行顺序将优先于质押权。
而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特别留意的关键点在于,只有当抵押权已有效设立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登记注册后,它才能获得相较于质押权更高的执行优先级。
根据抵押权未完成登记注册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的基本原则。
因此,在实际处理这些债权问题时,应遵循如下相对优先的偿还次序:
留置权、登记注册之抵押权、质押权以及未完成登记注册的抵押权。《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