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明确规定,债权人在行使其代位权时所需支付的各种相关费用应由债务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从实际司法操作来看,为了确保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以充分捍卫并且实现债权的顺利收回,代位权制度就此应运而生。
假设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债务人为履行其到期债权表现出怠惰态度,此时债权人享有权利向当地的法院提出申请,授权并协助其自行行使至债务方的债权权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