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孕期以及分娩后的一年之内,或是终止妊娠六个月以内,男方不得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如果由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申请,或者当法院认为男方的离婚请求确属必要时进行受理,则不应受到上述期限的限制。
换言之,若无特殊情形,女方在孕期、产后一年至半年或终止妊娠半年内,男方不得提起离婚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男方在此期间不得提出离婚诉讼,但是女方却拥有此类权利,并且当法院认为男方的请求确属必要时,仍可依法予以审理。
在法律实践中,判断是否“确有必要”则主要依据法定时效来考量。
此外,夫妻双方若确实存在无法共同维持正常生活的重大且紧急的原因,如其中一方可能对另一方构成人身威胁,亦或是女方的怀孕并非为夫妻关系存续所致等原因,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防止矛盾激化造成不可预见的后果,法院可以批准男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