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宣告破产之际,必须立即着手清偿所剩余之债项。
其偿付方式需依照各类债务的优先次序加以执行,以保证对债权人利益的最大保护。
破产程序中首要义务是向未就业员工支付拖欠的薪资以及提供医疗救助、伤残津贴及死亡抚恤金等必要资源。
此外,在清算公司资产过程中,必须首先支付上述必需款项后,方可考虑如何公平地分配资产给各股东。
另外,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背景下,若有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自然人身份,致使其他利害相关方遭受损害,那么该等股东应对公司债务负有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