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专业律师给出的解读,破产受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破产程序的正式启动,此时债务人将会被移交给专门的管理人负责处理相关的清算事宜;
其次是当破产受理生效后,任何对于个别债权人的债务偿还行为都将受到严格禁止;
再者是破产受理仪能够解除针对债务人财产的所有保全性措施;
最后就是在收到破产申请之后,法院获得了对涉及破产债务的民事诉讼拥有独占的裁判权。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在人民法院实际受理破产申请时,所有和债务人财产有关的保全措施都应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停止,同时执行程序也必须随之暂停。
此外,根据同一法规的第二十条规定内容来看,如果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原先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也要依照法定程序暂停进行;
不过在管理人成功接手并管理债务人财产之后,这些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可以依法重新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办理案件一定要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