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关于撤销合约案件的处理期限有如下具体规定:
即当事人一旦知晓或理应知晓撤销原因后,便应在一年之内积极行使撤销权益;
对于因重大误解而引发的争议,则自当事人了解或理应有理由了解撤销原因之日起的90天内,必须予以实施;
若受到恐吓、威胁因素影响,自恐吓行为正式结束之日开始计算,应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对某些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特定情况,也应当按照确定的期限要求及时行使撤销权。《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