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合同的效力尚未确定的情况下,通常并不得作为当事人用以对抗对方违约责任的抗辩依据。
具体来看,只有在存在着先后履行顺序时,如果先履行一方未能履行相应的义务,那么此种情形才能由后履行一方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抗辩;
反之亦然,即若在存在先后履行顺序的前提下,后履行一方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则此时应当由先履行一方提出抗辩。
而当不存在先后履行顺序时,则只能由双方共同提出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