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合同所设定的标的系以明确具体之实物为物质基础,然若此标的物已经不复存在,那么合同将被判定为失效。
因为在标的物消失后,该合同已无法得到实际履行,故其有效性自然引起质疑。
然而,倘若合同所约定之标的并非实体物体或项目,而是关于双方应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那么即便在现实中并无实质性的标的物存在,此类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