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期通常为三年。
具体的计算日期从当权者知晓或应该知晓他们的权益已经受损并且责任人已经出现之时起开始算起。
当然如果有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则需要依循该等法律的条款加以执行。
然而,如果权利受到侵害的时期已经超出了二十年,那么就不属于人民法院保护的范围内。
唯一例外的情况是特殊情况下,经过有权申请的个人或者团体,这个期限或许会被适度地延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