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搜查的程序与规定如下:
在实施搜查措施时,应确保被搜查人或其亲属以及邻里或其他授权见证人都在现场见证;
若需对女性进行身体搜查,务必委派女性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负责进行;
搜查所得的所有情况,均应按照完整规范和格式记录下来,并由参与搜查行动的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其亲属、邻里或其他授权见证人签名并盖章确认;
在面对被搜查人或其亲属处于逃避状态或直接拒签或不愿意盖章的情况下,应在相关笔录中加以详细记载与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