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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以原执行程序解决(执行裁定办产权证,产权证办好,程序结束)理由请求事项与原起诉请求一样?

189****6730 江苏-徐州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1.31 22:40:10 340人阅读

第一次起诉因被告(案外人)向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执行监督,一审法院以检察院没有结果,驳回我的起诉。检察院有结果另行主张权利。上诉期间检察院结果是“终止民事执行审查”。一审驳回理由消失。但二审还是驳回上诉,维护一审裁定。1,二审对吗,2,第二次起诉立案又以重复诉讼驳回起诉。并以原执行程序解决(执行裁定办产权证,产权证办好,程序结束)理由请求事项与原起诉请求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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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建议你拿判决文书具体分析

2020-02-01 20:49:5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1.催告程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标注明确的给付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的决定
2.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经过催告程序,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与催告书的送达要求基本相同
3.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应当恢复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中止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中止强制执行: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只是案件进入的某一程序,这与诉讼时效无关。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有严格的法律依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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