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所采纳的主要证据类别具体如下:
首先,物证;
其次,书证;
接下来是证人证言;
然后是受害者的陈述记录;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口供及辩护词;
鉴定专家所提出的报告结果;
以及关于勘察、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环节的详细笔录文件;
最后是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运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