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所需满足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存在故意违背职责或法律规定而实施徇私舞弊行为不征、少征应当依法征收的税款,使得因这种行为所导致的我国国家税收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到1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金额;
其次,在客观上存在因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员的指令指使下实施徇私舞弊行为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进而造成我国国家税收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同样达到1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的情况;
最后,符合上述两个情况之外的任何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性后果的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十四)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