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这一犯罪行为,其认定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该罪行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共场所的有序运行和正常活动的展开。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该罪行的表现形式便是人们以结伙聚集的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的社会秩序,甚至存在抵抗或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合法履行职务的情节,并且这种情形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所谓情节严重,具体来说则包括大批人群参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持续时间较长;
给无辜公众带来人身伤害或造成重要财产损失;
或是行为手段令人发指等等。
再次,作为行为主体,本罪的行为人群体可以说是普遍性的,涵盖了广大民众。
最后,从行为人性理方面看,此类事件通常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的,即明确知晓自己正在从事的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在这其中,只有首要分子才会被严肃追究刑事责任,量刑标准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