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通过达成协议形式办理离婚手续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当中对于财产进行的分割属性具备合法效应,这其中包括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示申诉要对其进行重新分割的情况。
然而,针对以下两种特定情形,协议离婚后的双方仍然具有再次分割财产的可能:
1.在离婚时因为某些原因导致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未能予以充分分割,此时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对遗漏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的申请;
2.如果发现对方存在着隐匿、转移、变卖、破坏财物或虚构债务等行为来恶意侵占财产的情况,那么被侵犯权益的一方也有权利对原有涉及到的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两种可能重新分配的情形均应自发现或应当察觉到财产被漏分之日算起,满两年方可提出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