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权质押方面的一般规定包含有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如欲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作为质物进行质押,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股份转让的相关条列予以执行。
自股权出质记录载入股东名册的那一刻起,相应的质押合同方告成立并生效。
其次,若需经过股东们的同意才能向外界质押此种股权,当质权最终得以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包括在内的其他股东均拥有对此股份的优先购买权。
也就是说,如果无法得到超过半数股东的同意支持,那么股权便不允许被质押给非股东的第三方,股权所有者只能在那些不同意股权被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出一位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人为其担任质权人。
反之,若达成了半数以上的股东共识,支持其股权可以质押给股东之外的其他人,只需在质权实现的过程当中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受侵犯即可。《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