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的股份转让活动是可以进行公证程序的,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转让都必需经过此项手续。
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形之下,公正可以较好地规避潜在的危机:
首先,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与受让方对于相关的事宜持有疑虑或者争议;
其次,在其中一方无法亲身出席签订协议并授权他人代理办理之时;
另外,在双方认为有充分的必要性去实施公证行为的情况下;
最后,立据公证以满足于其他特定用处之时。《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