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行政处罚应予以适当减轻:
首先,(1)积极改变或消减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潜在危害;
其次,(2)受到他人强迫或引诱而实施违法行为;
再次,(3)主动向行政机构披露尚未知晓的违法行为;
最后,(4)在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处理违法行为时展现了杰出贡献;
同时,(5)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应给予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