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针对行政处罚决定所进行的听证活动,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该项行政处罚具有较高程度的严重性,即属于行政机关可能即将做出的相对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列;
其次,行政机关已及时向有关当事人充分传达和告知他们所享有的在遭受此类行政处罚之前,要求听取相关意见以及进行听证程序的法定权利;
最后,只有当当事人明确提出关于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具体请求时,方可启动听证程序。
在此过程中,行政机关可能计划做出的较重的行政处罚仍将包括诸如数量巨大的罚款、没收数额庞大的违法所得等多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