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非意味着该案已经完满结束,而仅是表明其进入了行政处罚的程序环节。
在被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当事人已全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全部罚项后,由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结案报告的撰写工作。
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亲笔签名确认后,方可正式宣告此行政案件结束。
凡涉及到如下的情形,此行政案件皆需完成结案手续:
1.行政机关决定对涉案当事人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2.案件适用于调解程序,且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予以履行;
3.已实际执行行政处罚;
4.涉嫌构成犯罪,已依法转化为刑事案件;
5.由于执行对象消亡、离世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无需再行执行处理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