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存在时效性,通常情况下,处理案件的时间总共为三个月;
而涉及行政诉讼的一审审理期间同样也是三个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人民法院收到立案申请书之日起开始计算,三个月内必须做出第一审判决。
若被处罚人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持有异议并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可向公安机关提出暂时中止执行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行政拘留的追诉期限为二年。行政拘留为行政处罚方式的一种,因此适用行政处罚的时效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