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审理和裁决过程一般持续六十个自然日内完成。
在这一期限内,复议机构通常需要作出最终的复议决定。
然而,若因案情纷繁复杂等原因导致无法在此期间内作出公正无误的裁定,则需要得到该复议机构主管领导的批准,方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自然日。
同时,向复议机构提出复议申请的时效也同样是六十个自然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