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公证与否,终究应由立嘱者依据自身状况进行裁量与抉择,法律并不加以威迫或干涉。
实际上,公证遗嘱仅为遗嘱的一种法定表现方式而已。
“公证”指的乃是法律所赋予之第三方机构对于遗嘱真实性及合法性的证明过程。
除非法律明文规定,否则公证并非遗嘱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
同样地,遗嘱的法律效力亦无法因其经过公证而得以放大或增强。
若遗嘱的协议行为与生效要素侵犯了法律的禁限条款,那么这份遗嘱将可能面临撤销或宣布无效的命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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