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付租房押金时需要着重关注的事项包括:
首先,通常情况下,租房行为都须遵循“押一付三”的原则,即在签署合同时需向业主缴纳一个月的租金作为押金。
然而,这一规定在某些特定区域可能有所调整或者协商空间较大,因此并未形成明确固定的法规条文;
其次,在较为常见的情况中,租房押金的具体金额通常由租户和业主共同商定决定,实际收取的押金金额通常不会超出两个月的租金额度;
再者,为了确保出租房屋及其附属电器设备不受非法转让的影响以及对各项水电气费用的及时扣除,租户往往会同意支付给业主租房押金。
在顺利收到押金之后,业主应当开具相应的收款收据或发票给到租户;
此外,在寻找合适的房屋租赁渠道时,建议寻求资质完备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协助,并尽可能通过经纪人的介绍让业主亲自审核租户的相关证件,以便在双方充分了解情况后签署正式的租房协议,从而更好地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最后,除了在租房协议中有特殊条款规定的情况之外,在租赁期间结束,且经业主确认房屋内所有物品全部归还,并支付了所有应付费用后,押金应当在当日得到全额定金且无需利息的退款。《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