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男方仍有权请求女方退还聘礼:
1、当事人未依法履行婚姻登记手续;
2、虽已进行了婚姻登记手续,却并未能实际共度生活,在离婚时男方可提出要求返还聘礼;
3、由于婚前赠送聘礼且这种行为对赠送方造成生活困扰,在离婚后男方同样有权主张返还聘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