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获得取保候审资格之后,若想要暂时离开其原本所居住的市或县,则需要经过执行机构的批准方可进行。
这是由于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此作出了严格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未经审批同意,不能擅自离开所在地;
其次,若其居处、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个小时内告知执行机构;
第三,在收到传唤时,应按时到达指定地点;
最后,不得采取任何举措干扰证人作证等活动的正常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干扰证人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