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实效性的界定主要集中于以下关键点:
首先,经由承包人自行决定,未获得发包方事先明确的同意或授权便擅自将工程进行分包的行为皆为无效;
其次,非法将工程分包给那些并不具备相关特定资质与条件的单位亦是无效行为;
最后,通过对工程肢解并以所谓的劳务分包之名偷偷将工程违法进行“转包”或“分包”至其他企业,此种行为同样构成无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解释,承包人禁止擅自将其所承接的所有建设工程整个转包给第三方,亦不可肆意将其承接的整项建设工程切割后,打着分包的旗号,再行转包给第三方。《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