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规定,已婚男子不得与小三联手购置房产,因为在此期间,男方给予小三购置房产的资金仍然被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夫妇在
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奖金、
工资收入、
知识产权收益以及生产经营利润等,均为双方共同拥有。
因此,在这段婚姻
存续期内,女方购买的房地产和机械设备,法定上应当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倘若已经
结婚的男方涉及为小三购置房产的行为,这实际上就是对夫妻中另一方向财产的侵犯,有权进行追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快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