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严谨规定,如若建设工程中的发包方未能按照事先约定支付应付款项,
承包商有权向其发出书面通知以提醒尽快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支付。
假如发包方在收到催告后仍旧未采取积极行动进行支付,那么除了那些根据建设工程性质确实不宜采用折扣或拍卖方式处理的情况之外,承包商还能够与发包方协商共同确定该工程折扣价,当然也享有权利请求中国
司法机关依法对该工程实施强制拍卖。
而对于该建设工程的应付款,承包商有权享有优于所有其他
债权人的权益,即优先得到全额清偿。《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